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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指数监测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2286        返回列表

碳排放指数监测评价报告

 

一、碳排放指数监测评价报告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0.63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3.8%,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4.8%;其中,水电装机3.91亿千瓦(抽水蓄能0.36亿千瓦)、风电装机3.28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0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3798万千瓦。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48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7%;其中水电发电量1.34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6.0%;风电发电量655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7.8%;光伏发电量3259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9%;生物质发电量1637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0%。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4446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29.4%,同比提高0.6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1398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3.7%,同比增长2.3个百分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公布的202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来电力消纳情况,经核算,除西藏免除考核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甘肃和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实际完成情况较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低2.6个和1.8个百分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新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际完成情况较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低0.6个百分点。

据统计,30个省(区、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1个、40-80%的7个、20-40%的12个、10-20%的10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7个、10-20%的15个、5-10%的7个、5%以下的1个。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1,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2。

 

碳排放指数监测评价报告

六、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

浙江。2021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104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8.9%,同比降低0.7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47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6%,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

四川。2021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633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0.4%,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33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7.1%,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

宁夏。2021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33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8.8%,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303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6.2%,同比上升4.8个百分点。

甘肃。2021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01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46.9%,同比下降5.6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83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8.9%,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

青海。2021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66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77.1%,同比下降7.6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51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29.3%,同比上升3.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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